本報特約評論員舒銳
  《意見》開創了“帶離監護人”制度,強化了執法、司法工作流程效率與力度,更把為受害者提供實時有效的保護,上升為執法者、司法者的強制責任。
  最高法等四部委近日聯合印發《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》。意見具體列舉了在“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討”等七種情形下,經相關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,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學習的,人民法院可判決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。
  未成年人保護涉及多項法律、諸多制度。法律的權威在於實施,而法律的有效實施在於規則的明確性、可操作性,體系的系統性、銜接性,也在於對特殊群體是否有特殊救濟。以此標準,現有相關法律體系顯然有所欠缺。
  以監護制度為例,我國在法律上確立強制剝奪失職家長監護權制度長達20多年,然而,規定模糊、覆蓋不全、未落實各部門責任、缺乏撤銷後未成年人的權利救濟等因素,導致該制度嚴重缺乏操作性,相關法律淪為“僵屍”條款。
  在追究違法行為的過程中,相關法律也往往“重打擊、輕保護”。這也使得相關保護只能寄托於執法者的職業操守、良心良知,並未形成長效機制、成為強制要求。
  在此背景下,四部委《意見》的首要意義在於,將散見於各部門法中的保護制度貫穿起來,將法律賦予各機關的權責集中起來,並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更細化、更符合現實需要的解釋。如規定撤銷監護權的具體情形、程序,人身保護令實施程序等。
  在夯實現有法律存量的基礎上,《意見》還給出了增量。首先,開創了“帶離監護人”制度。這種具有創新精神的臨時性舉措,有效彌補了撤銷監護權制度的時效缺失。其次,《意見》多次出現“立即”“迅速”“及時”等措辭,強化執法、司法工作流程效率與力度,更把為受害者提供實時有效的保護,上升為執法者、司法者的強制責任。
  《意見》還著力於調動全社會力量,整合村(居)委會、學校、家庭、婦聯、福利機構等社會組織的優勢資源,引入“家庭寄養、自願助養”等各地試點成果顯著的救濟模式,臨時安置與長期安排並重,讓未成年人遠離了無人照顧、無人監護的風險。
  有理由相信,新規能較好起到法律制度的鎖鏈、執法司法的中樞、社會力量的紐帶之作用。同時,我們也須意識到保護未成年人任重而道遠,社會各界不僅需要在意見的指導下被組織起來,更需要主動活躍起來,為未成年人撐起無懈可擊的保護傘。 相關報道見A09版  (原標題:“撤銷監護權”新規為兒童撐起保護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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